|
2009/1/1 【公告】居安科技語音服務之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 一 條
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本公司名義提供使用者電信服務。
第二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 二 條
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為月結用戶。月結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以下簡稱用戶。
第 三 條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並辦理相關退費事宜。
第 四 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於每次申裝、異動時收取設定安裝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每月月租費新台幣玖拾玖元整,該費用不得扣抵通話費。
三、通信費費率表如附件一。
第 五 條
用戶通信費收費標準依據實際通信費計收,以每六秒為一個單位計價。單筆記錄不滿一個計價單位時,該筆記錄亦予計費;單筆記錄超過一個計價單位,不滿六秒之部分以一個單位計價。
第 六 條
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 七 條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 八 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服務,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 九 條
本公司對大用量之用戶,得訂定用量折扣之標準,其訂定及變更之備查及公告,皆同第三條。
第三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 十 條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用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資料:
| 用戶類別 |
第一證件 |
第二證件 |
其他證件 |
本國人 |
身份證 |
駕照或IC健保卡或學生證或戶口名簿 |
|
外國人(1) |
護照 |
駕照或IC健保卡或學生證或戶口名簿工作證 |
|
外國人(2) |
居留證 |
護照或駕照或IC健保卡或學生證或工證 |
|
公司用戶 |
負責人身分證 |
負責人駕照或健保卡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機關用戶 |
代表人身分證 |
代表人駕照或健保卡 |
機關單位相關證明 |
第 十一 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十二 條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
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
用戶本人,由用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 十三 條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
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
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 十四 條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批發轉售業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
手續。
第四章 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管理,應遵守交通部頒布之「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 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 十八 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 十九 條
本服務之用戶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將盡速修復服務,但不負賠償責任,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月租費按下表扣減:
|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率 |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
月租費扣減10% |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
月租費扣減30% |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
月租費扣減60% |
96小時(含)以上 |
月租費扣減100% |
第 二十 條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服務之電信網路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
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
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
繳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三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
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
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4-22295728。 本公司傳真電話:04-22295893。
E-mail:mytalk@chu-an.com
第二十五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